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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仲裁公告】沃丽雅、詹琪琪、夏梦宁与杭州普元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

杭州普元园林科技有限公司:

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沃丽雅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37号)、詹琪琪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167号)、夏梦宁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51号)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三案。

申请人沃丽雅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6日工资7920元。

申请人詹琪琪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7日工资4096.55元。

【仲裁公告】沃丽雅、詹琪琪、夏梦宁与杭州普元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

申请人夏梦宁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6日工资6488元。

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,根据《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、申请书副本、证据材料副本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,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。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。该三案分别定于2023年9月28日14时1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37号)、2023年9月28日15时1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167号)、2023年9月28日16时10分(浙杭余杭劳人仲案(2023)2351号)在本委仲裁庭(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2楼仲裁服务区)公开开庭审理,请准时到庭参加。届时不到庭,本委将依法裁决。

 

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
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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